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财务处关于“12万元纳税申报”的重要提示
发布时间:2018-03-29 来源:财务处

全校教职员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2017年度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331日,目前距离截止日期只剩下2天,尚有部分老师未进行申报,请务必在2018331前自行完成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等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被查实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申报具体操作方式步骤,详见校园网通知公告栏目下关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自行纳税申报的重要通知及附件,我校微信企业号“财务服务”栏目下也提供操作方法。

联系人:王岩;联系电话:83952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