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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校内教职员工及时确认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6 作者:财务处

全校教职员工:

为确保校内广大教职员工在2020年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就有关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之规定,我校凡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教职员工,均应于20191231日前,在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APP内完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

重要提示:

1.如此前未在“个人所得税”APP内注册,请在下载程序后,按系统提示步骤予以注册。鉴于此后还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建议全体教职工务必在“个人所得税”APP内注册。

2.2020年作为新的一个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可以更改了,注意年初都要确认好,否则2020年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工作操作指南》。

联系人:沈军;联系电话:8395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