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我校凡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教职工,均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
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端口已开放,请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确认或采集,以免影响个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享受。
教职工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请教职工将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备查。
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附件《确认2023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详细操作流程》。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
联系人:王岩 联系电话:82952297 18612959638
财务处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