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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执行公务机票购买等财务新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6 作者:财务处
 
学校各单位:
接到上级单位通知,对以下事项做出新规定:
一、执行公务机票购买规定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142401号)规定,购买公务机票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现就我校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1.执行方式:登陆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https://www.gpticket.org),按照网站规定流程注册用户,登陆后查询、购买机票,并使用公务卡结算。
因公务卡额度不足,需要使用支票结算的,须联系政府采购机票服务商(服务商名录及联系方式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首页查询)办理购票业务,并告知服务商所购为公务机票。在财务处办理支票支付或汇款时需注明用途为“公务机票购票款”,并提供与服务商名录一致的收款单位名称。
2.执行时间:从即日起一律执行公务机票购买规定,未按规定购买机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3.执行范围:全部财政性资金
公务机票购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拨打网站首页客服电话(4008186686)咨询。
4.报销管理:请乘机人务必在机场及时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单据左上角有“GP”标识,方可报销,无此标识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一律不予报销。
5.特殊说明:如未在指定网站购买机票,也必须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名录以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为准)处购买,务必告知对方购买的是公务机票,否则电子客票行程单上不会显示“GP”标识,无法报销。
经咨询相关部门,对于因购买了市场低价机票,而未在指定网站购买的,报销时必须提供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与所购机票同一时间、同一航班的票价截图,证明所购机票票价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票价,经项目负责人在截图页面确认签字,并附所购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后方可报销。若存在截图内容不全、字迹不清、页面不完整等问题将一律不予报销。
二、图书资料购买附明细报销的规定
自即日起,财政专项资金中购买图书资料,无论金额大小,要求全部附购书明细方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