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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印刷采购及财务报销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3 来源:财务处
     根据《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单价或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需到北京市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见附件1)印刷。

印刷费结算流程修订如下:

一、印刷金额在2万以下的,可以直接去报账厅报销。且无须政采,可以不选择定点供应商印刷。

报账时要出具报销单、发票、供应商盖章的印刷费明细单。

二、金额在2万以上(含2万)的,流程如下:

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印刷金额大于2万元、小于50万元的印刷服务必须选择定点供应商印刷,详细流程如下:

1.印前申请:自201511日起,各预算单位印刷前,持项目经费本,向财务处刘凌波(博纳楼318室)报送印刷申请表(见附件2),印刷申请表一式三份。

2.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各单位持借支票单、印刷申请表到财务处报账厅借取支票,支票金额要限制在印刷费预算内。

3.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印刷支出不得超过印刷费预算。印刷结束后,直接与印刷定点服务供应商结算。结算时,由印刷定点服务供应商出具“北京市政府采购服务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各单位应认真核对经印刷定点服务供应商盖章确认的“结算明细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印刷费报销凭证,无“印刷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印刷定点场所印刷,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4.印刷结束后一周内到财务处报账厅办理报账手续,须持以下单据:(1)发票、(2)印刷费结算明细单、(3)印刷申请表、(4)内容完整、签字齐全的报销凭单

三、金额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要实行网上竞价。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印刷费流程执行,规范和加强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