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费结算流程修订如下:
一、印刷金额在2万以下的,可以直接去报账厅报销。且无须政采,可以不选择定点供应商印刷。
报账时要出具报销单、发票、供应商盖章的印刷费明细单。
二、金额在2万以上(含2万)的,流程如下:
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印刷金额大于2万元、小于50万元的印刷服务必须选择定点供应商印刷,详细流程如下:
1.印前申请:自2015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印刷前,持项目经费本,向财务处刘凌波(博纳楼318室)报送印刷申请表(见附件2),印刷申请表一式三份。
2.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各单位持借支票单、印刷申请表到财务处报账厅借取支票,支票金额要限制在印刷费预算内。
3.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印刷支出不得超过印刷费预算。印刷结束后,直接与印刷定点服务供应商结算。结算时,由印刷定点服务供应商出具“北京市政府采购服务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各单位应认真核对经印刷定点服务供应商盖章确认的“结算明细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印刷费报销凭证,无“印刷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印刷定点场所印刷,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4.印刷结束后一周内到财务处报账厅办理报账手续,须持以下单据:(1)发票、(2)印刷费结算明细单、(3)印刷申请表、(4)内容完整、签字齐全的报销凭单
三、金额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要实行网上竞价。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印刷费流程执行,规范和加强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