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财务处

 

全体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20233月1日至20236月30日3月1日至20日办理申报需要提前预约,或在3月21日至6月30日随时办理,无需预约。

二、办理对象

(一)2022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年度汇算:

1. 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 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二)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 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办理方式

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四、办理流程

见附件2《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操作流程》。

五、办理须知

(一)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以前年度汇算应补税但未办理的,需先办理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依法申请退税。

(二)个人所得税APP中的“申诉”不是申请退税误点“申诉”,会影响本人正常办理个税汇算清缴,请勿随意点击如若误点“申诉”,可通过“我要查询”—“其他查询”—“异议处理查询”,选择错误申诉信息点击“撤销”,尽快撤回申诉。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选择。我校“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时已按在校收入进行税收优化,汇算清缴时优先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分别尝试“单独计税”和“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两种方式,择优选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6月30日之前属于应补税但不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并需承担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因此,无论您是何种情形,请您完成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避免个人信用受损。

、咨询方式

全国纳税服务平台电话:12366;

财务处:83952297 王老师

 

 

      财务处

2023年3月13

 

附件1《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操作流程》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附加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