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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0 来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贯彻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决议,进一步完善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现做出以下几点规定,望各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2015预算年度内,学校所有招投标项目不再安排甲方评标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和评标环节;
二、对于进入建筑市场招标的项目,执行市场规定;对于不进入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评标等重点环节加强管理。
(一)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依法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 
(二)归口管理部门须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共同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抽取的评标专家应具有评标专家证书,评标时提供专家证复印件或现场查看原件。
(三)归口管理部门须派人全程参与开、评标会议,现场陈述项目需求以及技术参数方面的要求。
三、有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的,按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对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的,须邀请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科学论证。
(二)使用部门须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招标文件的制定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采购计划中的项目名称、数量及标准编写招标文件用户需求部分并予以签字确认。
四、各单位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开评标时间以及中标结果等相应资料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申请校长办公室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