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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关于开展“科研项目突出贡献奖”和“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3 来源:科研处
 各位教师:
    科研处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项目突出贡献奖评选与奖励办法》(首经贸政发〔2013〕45号)、《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评选与奖励办法》(首经贸政发〔2013〕46号)的规定,启动2015年“科研项目突出贡献奖”和“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的评选工作。
    为做好上述奖项的评选工作,请各院(系、部)教师、科研秘书核对教师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科研项目与成果是否已经全部录入到科研处的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请于2016年1月6日前完成个人项目、成果补充录入和院系级项目、成果的审核工作。所有补录数据均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确认手续。凡2016年1月6日以后录入的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科研项目、成果不再纳入2015年“科研项目突出贡献奖”和“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奖”个人项目、成果的积分。请各位老师和科研秘书注意上述截止时间。
    请各位老师核对自己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科研项目与成果时注意下列几项内容:
1、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数据;
2、出版和发表的学术专著、论文(核心A期刊及其以上),及已结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指已在科研处备案的已结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并且该项目立项时的预期成果形式中包含研究报告);
3、科研成果获奖情况;
4、研究成果在SCI、SSCI、EI、A&HCI、CSCD、CSSCI等数据库被他人引用情况需由本人提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