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员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我校凡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教职员工,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APP内完成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
为确保各教职员工2021年能够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2020年已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需要在2021年继续办理扣除的员工,根据政策享受条件并结合2021年的实际情况,尽快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如信息有变化,请及时修改!务必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操作!
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附件《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流程》。
联系人:王岩; 联系电话:83952297
附件:《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