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为认真总结2017年的工作,正确评价教职工一年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为教职工的岗位聘任、晋升、奖惩、调整下年度薪级工资、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等提供依据,现正式启动2017年度非处级教职工考核工作。
一、考核原则
1、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2、以所聘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为依据的原则。
3、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分类进行考核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非处级工作人员(本年度退休人员可不参加)。对于“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其领导职务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考核规定执行。
三、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侧重考核各类岗位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考核内容应全面涵盖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指适应本岗位的业务技术或技能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
勤,主要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指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指廉洁从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学术诚信和学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根据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各类人员在考核内容上应有侧重:
(一)教学岗位人员考核重点是师德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及效益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方面能力以及廉洁从业、学术诚信方面的内容。
(二)党政管理岗位人员考核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政治修养、工作作风、管理效率、服务质量以及廉洁从业方面的内容。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重点是服务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廉洁从业的情况。
(四)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重点是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廉洁从业等情况。
四、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指标:考核优秀指标按扣除本单位处级干部人数后实际在编在岗参加考核人数的20%(四舍五入)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向一线岗位倾斜,应兼顾到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
不同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勤奋敬业、业务精通;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清正廉洁、学术诚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工作积极、责任心较强;能够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成果;清正廉洁、学术诚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较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学术诚信方面存在不足,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廉洁从业、学术诚信问题等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五、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初次就业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二)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学校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校依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挂职单位作出评语,学校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所在部队的鉴定;
(七)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八)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岗位、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2、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3、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4、享受国家、北京市、学校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3、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4、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2、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3、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
4、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六)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晋升、聘任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
参加考核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个人总结,系统内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个人述职
被考核人员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述职。
(三)单位民主评议
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将考核情况反馈至被考核人,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四)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议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公示
(七)考核结果存档备案
考核结束后,人事处将相关表格存入被考核人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八、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会或职代会代表等组成的考核工作委员会,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成立以党政领导、工会、教代会、职能办公室(教研室)等成员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学校将视情况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三)各考核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考核程序,注意工作方法,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按时完成本年度的考核工作。
(四)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应按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五)结果的反馈及申诉
如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个人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九、工作时间及要求
(一)11月29日,人事处布置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
(二)12月15日前,各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系统内提交考核结果并同时报送下列纸质表格: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按A4纸正反面排版打印。(注:因考核登记表要存入个人档案,所以总结须精练,每人登记表限定为一页A4纸)
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
(三)2018年1月,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议各单位考核结果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示。
十、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
联系方式:杨老师 83952161 校本部博纳楼311室
麻老师 83952160 校本部博纳楼309室
人事处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