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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9 来源:财务处

全体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文件规定,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已于2021年3月1日开始,现将办理要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注意】为抓好疫情防控,避免人员聚集,税务机关对我单位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进行统一安排,建议我校集中办理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请您尽量在4月30日前办理年度汇算。

二、办理对象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二)2020年已依法预缴个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办理方式

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四、办理流程

2021年3月1日起个税汇算清缴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操作办理,操作步骤如下图示:

说明1.点击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确认2020年度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等各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填报完整,如有遗漏请进入“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行完善。

 

说明2.如有校外劳务报酬请先点击“劳务报酬”进行新增,再进行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

说明3.学校奖金发放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单独计税,个人进行汇算清缴时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方式计税,建议将两种方式的计税结果进行比较后择优确定。

五、办理须知

1、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6月30日之前属于应补税但不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将会被罚,并需承担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还有可能影响信用。

3、如补税金额少于400元,也请点击“享受免申报”或“提交申报”上报年度汇算清缴信息。

4、如2020年就职于两家以上单位,在“任职受雇单位”时,请选择现就职单位。

5、个人所得税APP的“申诉”功能并不能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款,被税务机关受理的“申诉”,记录会留存于税务系统,对申诉人未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产生一定影响。非必要请不要点击,确有异议的收入可先拨打财务处咨询电话核实。

6、申报过程中,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均需通过“新增”功能导入。

如有疑问可拨打官方纳税服务热线:12366

财务处联系人:王岩   电话:83952297  18168977062

咨询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00  下午1:30-4:00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财务处

2021年3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