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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2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3 来源:财务处

全校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我校凡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教职工,均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APP内完成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       

需要对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的情形包括:

一、2022 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1 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二、2022 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三、2022 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四、2022 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022 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附件《确认2022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详细操作流程》。

对于存在2021年度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但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请于2022年3月-6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中“2021年度综合所得年度税汇算”自行办理。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

联系人:王岩;   联系电话:83952297

附件:《确认2022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详细操作流程》

财务处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