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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4 来源:财务处

全体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3月1日至20日办理申报需要提前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随时办理,无需预约。

二、 办理对象

汇算清缴实行“全员申报”。即只要2023年度有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不管缴税与否,均需进行汇算清缴。

三、 办理方式

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四、 办理流程

见附件《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申报操作流程》、《常见热门问题解答》。

五、 办理须知

(一)个人所得税APP中的“申诉”不是申请退税,请勿点击。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优先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分别尝试“单独计税”和“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两种方式,择优选择。

(三)对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对于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通过手机个税APP、网站等电子渠道及其他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请全体师生依法如实办理个税汇算,并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等汇算资料,应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并需配合纳税机关的抽查核实工作。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严重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恶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

六、咨询方式

全国纳税服务热线:12366;

财务处:83952297 王老师


财务处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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