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见附件)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以下开票信息:
1.购买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经办人员提前与对方单位核实相关信息,将开票信息书面告知财务处,以确保发票开具信息无误。
2.若购买方不是企业,建议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防止开具的发票对方单位不能作为报销凭证。请经办人员务必事先与对方单位核实报销规定,发票一经开出一律不能退换。
3.7月1日后获取发票进行报销,开具发票时可以填写学校税号等信息。但根据文件要求,我校作为事业单位,暂时不强制要求所报销发票必须填写税号。
我校的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110 105 400 689 47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2号 010-83951347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北京万年花城支行 020024491920001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