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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30 来源:财务处

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7号《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父母可以一方扣除,也可以双方各扣除50%。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即日起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相关信息。

联系人:王岩 83952297

 

财务处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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